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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管收取摊位管理费的合法性质疑
发布日期: 2008-4-18 15:43:13
   
  据SMG新闻综合频道 2008年4月2日18点50分的报道  


 老王和老伴一直在盘古路上摆摊卖鸡蛋饼‌,‌某日城管过来巡查‌,‌双方发生冲突‌。


  冲突中‌,‌老王被推倒‌,‌据老说‌,‌协管员抱走了他作生意用的零钱盒‌法。商‌原来‌,‌当地城管部门为了兼顾市容环境和民生问题‌,‌在盘古路段辟出了100米左右的路段‌,‌划好格子‌,‌作为早点摊疏导点‌法。商‌要求摊贩每月缴纳600元管理费‌,‌以此换取8点半以前在此路段做买卖的许可‌法。商‌但老王夫妻俩卖鸡蛋饼‌,‌一个月最多也就赚900元‌,‌无力负担600元钱管理费‌法。商‌由于拖欠管理费‌,‌且多次催讨不果‌,‌老王的经营工具被城管队员暂扣‌法。商‌为此‌,‌老王多次去宝山区城管大队杨行分队讨说法‌法。商‌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劝老王说‌,‌城管队员要管理38平方公里的区域‌,‌压力也很大‌法。商‌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‌,‌600元的管理费是经过各部门协商确定的‌,‌其用途是用于该路段的保洁工作‌,‌因为摊主们在此营业给本路段的保洁工作造成不小的压力‌法。商‌但摊主们则反映600元的收费明显过高‌,‌因为闵行区的管理费只有50元‌,‌且城管部门所说的多方协商也未听取过他们的意见‌法。商‌另外‌,‌摊主们在收取管理费后收到的只是一张收据‌,‌而非财政发票‌。
   

  焦点一:城管是否有权没收摊贩的经营工具? 


    


  目前法律并没有赋予城管没收摊贩经营工具的权力‌,‌因此‌,‌城管没收老王的经营工具是明显不合法的‌,‌老王可以要回自己的经营工具‌法。商‌经营工具属于摊主们的私有财产‌,‌受法律保护‌法。商‌一般若不属于违禁品‌,‌城管是不应予以没收的‌法。商‌即使摊贩们在禁止摆摊的路段摆摊‌,‌城管应该进行疏导‌,‌也无权没收甚至损坏摊贩的经营工具‌。


  作为摊贩主‌,‌应配合城管执法‌,‌亦不应以阻挠或抗拒执法‌,‌否则很有可能被视作扰乱治安加以行政处罚‌法。商‌对此‌,‌双方都应该相互谅解与配合‌。 

 
  焦点二:600元的管理费是否合法? 

   

  即使避而不谈600元是否过高‌,‌该区城管所谓的经多方协商确定的600元收费也是不合法的‌法。商‌一来‌,‌管理费的数额应当由物价部门制定‌,‌城管不能自作主张‌法。商‌二来‌,‌收费必须开具统一的财政发票并入帐‌,‌而不能以收据代替‌,‌即使盖了公章的收据也不能认定为合法‌,‌这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‌法。商‌三来‌,‌城管执法及市容环卫的经费由国家的统一财政划拨‌,‌如果经费不够应该像财政部门申请‌,‌而不能巧立名目‌,‌私自收取所谓的保洁费、管理费‌。


  摊贩主们若遇到老王这样的情况‌,‌一定要索要统一的财政发票‌,‌这是权利‌,‌也是城管部门的义务‌。


  焦点三:“无证摊贩”设摊是否违法? 



  摊贩有“固定摊贩”和“流动摊贩”‌,‌固定摊贩须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‌,‌如果是食品类的‌,‌还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;流动摊贩则无须营业执照‌,‌只要不在禁止设摊的路段设摊‌,‌都是被允许的‌法。商‌当然若是饮食类的‌,‌还是需要卫生许可证的‌法。商‌但将流动摊贩称作“无证摊贩”并不妥当‌,‌因为流动摊贩并不需要经营执照‌。 


   城管部门和摊贩之间向来如同猫和老鼠的关系‌,‌因为城管部门的一些合执法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‌,‌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‌,‌对于城管部门的形象影响很大‌,‌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‌法。商‌在老王的事件中‌,‌城管部门的初衷是好的‌,‌想通过划分摆摊区域来规范摆摊行为‌,‌调和小摊贩主的民生问题与市容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‌,‌但其欠妥当之处是没有依程序办事‌法。商‌在管理费的确定上‌,‌应该由物价部门确定‌,‌且必须出具统一的财政发票‌。


   而摊贩主们也可以通过法律所允许的途径维权‌,‌大可不必采取过激手段‌法。商‌对于没有统一发票的收费‌,‌摊主们可以向物价局反映该城管部门乱收费的情况‌,‌由物价部门来处理‌法。商‌若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不合理‌,‌也可向上级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‌法。商‌若城管部门收缴摊主经营工具的‌,‌则可要求其返还‌法。商‌若不返还‌,‌摊主亦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‌,‌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‌。


  总而言之‌,‌不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‌,‌双方都可以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‌,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抵触程序‌法。商‌作为管理者的城管部门‌,‌更应严格守法‌,‌在日常执法中加强对摊主们的法制宣传‌,‌在涉及老百姓民生问题时应利用好听证制度‌,‌听取老百姓的意见‌法。商‌除此之外‌,‌还应以疏导为主‌,‌处罚为辅‌,‌毕竟老百姓混口饭也吃不容易‌。 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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