== 法学院艺术团章程 ==

第一章总则:

第一条:济南大学法学院艺术团是由院团委指导,社团联合会管理下的由全院文艺爱好者组成的团体。

第二条:艺术团的宗旨:提高校园业余生活、艺术文化、提高学生艺术修养。并配合院团委、学生会、自律会,促进全院精神文明建设;建立一支文艺骨干队伍,使全院整体活动上层次、上水平、创造精英,、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和欣赏能力。

第二章组织机构

第三条:本团各设六个机构分别为:声乐部、舞蹈部、曲艺部、行管部、技术部、礼仪部。并设部长两名,若干名干事。

第四条:本团设团长一名,副团长三名。

第五条:本团每年进行定期改选,经各部成员个人提交申请团长或副团长一职,由本团委将申请名单,上交团委审议。

第六条:活动范围为开展舞会、卡拉 OK 比赛等各项娱乐活动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:凡本院学生品行端正、有责任心、热爱艺术、承认艺术章程,经本人申请且具备一定文艺基础,能过面试经艺术团负责讨论通过,并经院团委批准,即成为艺术团成员。

第八条:本团成员应享有的权利:

? 凡本团成员有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? 凡本团成员有退出本团的自由(注:凡退出本团的需经个人申请由各部负责人提交,经本团负责人批准后由院团委审议。)

? 凡本团成员有权对团内工作,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
? 本团成员有权参加每学期文艺活动积极分子评选。经各部负责人的审核。本团负责人将名单提交院团委。

第九条:本团成员应享有的义务:

? 自觉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? 认真积极参与本团各项文艺演出,参与各社团组织的节目。

? 自觉维护本团形象,加强团体凝聚力。

? 爱护艺术团里的公共财物。

? 努力学习刻苦训练。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缺课,有特殊情况,须提前请假。

第四章纪律

第十条:凡本团成员参加节目排演及演出。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通知成员若有特殊情况,不能准时出席,应事先向有关负责人申明给予批准。否则,算无故缺席一次。

第十一条:凡本团成员参加节目排演及演出,或各部成员会议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,给予除了名并记录档案。

第十二条:各部负责人,做好考勤记录以备评选文艺活动积极分子。

第五章奖惩制度

第十三条:参加省市级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并获奖者,一等奖加 1.5 分 , 二等奖加 1.0 分 , 三等奖加 0.5 分 , 优秀奖加 0.3 他 .

第十四条 : 校 ( 院 ) 大型文艺竞赛 , 演出并获奖者 , 一等奖加 0.3 分 , 二等奖加 0.2 分 , 三等奖加 0.1 分 .

第十五条 : 团员无故不参加平时训练三次者 , 开除其团员资格 .

第十六条 , 艺术团会议 , 平时训练无故迟到三次者 , 取消其参加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资格 .

第二十条 : 团员无故不参加演出彩排一次者 , 开除其团员资格 .

第二十一条 : 有关艺术团负责人要求 :

1, 艺术团全体负责人 , 相互协调 , 团结一致 , 听取干事建议 , 致力于艺术团建设 .

2, 主要负责人应做好工作总结及时向团长汇报情况 .

3, 各部负责人 , 必须做好干事协调工作,及时与团长、副团长联系 .

4, 各部负责人必须相互团结 , 同心协力为艺术团的建设做好工作 .

5, 各部负责人在节目排演上求创新 , 求发展认真开展活动 , 表现突出者给予评选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优秀 , 部长资格 .

第六章附则 : 法学院文艺活动分子评选方法

? 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 :

1,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, 坚持改革开放 , 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。

2 ,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,以身作则,表率作用强,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,无任何违纪行为。

3 工作积极,主动,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,并能大胆创新,工作成绩突出 。

4 ,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,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
5 ,每学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文艺竞赛或演出者,才有评选资格。

二,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时间

每年五月进行。

三,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

“ * ”级按团员比例的 40% ;

“ ** ”级按团员比例的 25% ;

“ *** ”级按团员比例的 15% ;

四,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方式

由各队负责人依照团员活动记录提出候选人,再由全体团员投票评选,必须超出半数以上,宁缺毋滥。

五,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办法

所有评出的文艺活动积极分子均为院级文艺活动积极分子,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。

六,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其他组织的文艺活动评选。

七,本条例由法学院学生工作负责解释。

法学院艺术团

2004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