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大学法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职责
发布时间: 2006-4-12 14:59:36 法学院 来源: 法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

 

1、负责全院教学管理工作,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定、拟订本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、专业设置与调整、招生计划,对完成全院教学任务负主要责任。

2、组织制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,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,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3、布置落实教学任务,审定开课教师资格、教学进度计划,组织编写各课程教学大纲。督促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情况,确保教学任务完成。

4、组织研究、改进教学工作,组织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工作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。督促检查各有关课程建设及教学方法、手段的研究工作。负责教学方法、手段的经验交流活动。

5、组织制订教材征订、教材编写计划,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和编写质量,组织推荐优秀教材。

6、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安排各专业的教学实习、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(设计)、论文答辩等工作。

7、组织制订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,审定教学实验内容,检查实验教学效果。

8、深入教学第一线,了解和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加强教风、学风建设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。

9、协助院长组织教学人员进修和业务考核工作,参与对教学人员使用、晋级、奖惩等项工作的讨论,并提出具体意见。

10、负责组织各课程试题(试卷)库的建库和维护、更新工作。

11、完成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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