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校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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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校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      第一条 党校的性质是: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教育党员和党员干部、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,
  是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的主要阵地,也是用集中培训轮训方式提高党员、干部素质,学习、研究和宣
  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;
      第二条 党校的办学方针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
  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,
  把党员、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模范;
      第三条 党校的培训对象是:全校党员和干部、入党积极分子、后备干部和党支部书记、组织
  员等理论骨干。

第二章 培训教育内容

      第四条 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教育;
      第五条 进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、党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教育;
      第六条 进行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;
      第七条 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学校的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探讨。

第三章 培训目标

      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所提高,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,能
  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高校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;
      第九条 自觉、坚定、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,注重调查研究,善于把党的
  路线、方针和政策同本单位(部门)的实际结合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
      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坚持党性,模范地
  执行民主集中制,坚持“两个务必”,贯彻两个《条例》,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,成为
  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模范。

第四章 制度和考核

      第十一条 每学年要制定培训教学计划,年终要有总结,计划和总结要由校务委员会讨论,经
  党委审查批准后实施;
      第十二条 每学年参加学习的学员名单,由基层党校推荐、选拔、确定,教学计划的实施,授
  课人员的聘请由校务委员会负责;
      第十三条 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,结业时必须写出书面学习总结,参加党校组织的结业考试,
  由党校根据其在学习期间的表现、出勤和考核等情况,颁发结业证,转回基层党组织存档,并作
  为接收预备党员的必要条件和参评先进的依据之一。

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配备

      第十四条 实行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。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、组织部、宣传统战部、纪委等部
  门同志组成;
      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由7人组成,设校长、常务副校长、副校长、教务主任各1人,委员3人;
      第十六条 党校所需经费从行政经费列支,包括:报刊资料费、参观考察费、教师授课津贴和
  办公费等;
      第十七条 办学原则上要做到有固定的教室、图书资料室和录像、录音、微机等电化教学设备。